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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企业合规论坛——商事合同分论坛第一期研究报告发布

  2022-10-28 15:40:25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立足专业化、紧密团队化,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有智慧的法律服务方案,近日推出策略企业合规论坛,探讨企业日常法律风险,聚焦企业法律合规体系的基础部分,旨在形成系统性研究成果,助力广大企业规范自身经营体系,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2022年9月22日,策略企业合规论坛商事合同分论坛的第一期——“商事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顺利举办,六位资深律师组团开讲,奉献了一场专业交流与实务经验分享大餐,现发布论坛第一期研究报告如下:


论题一  商事合同订立中签名与印章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付继文律师分享:

合同订立是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固定,即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标志着合同的产生和存在。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因而盖章与签字主要在于确证制作合同的当事人,并以此证明它是一个完全的“日后证据”。

一、订立商事合同时签名、盖章的形式


签名、盖章两种方式具备同等的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表述一致的情形下,签名、盖章二者有其一即可。


如当事人约定“签名且盖章”或“签名并盖章”后合同成立,则签名和盖章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合同不成立。

商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为公司时,建议在签订合同时采用“签名并盖章”的形式,即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一方面可以避免法定代表人私自签订合同给公司带来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合同相对方权益,确保交易安全。


二、最高院对几种合同约定情形的裁判规则


1. 合同约定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成立,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指“签字或盖章”。


2. 合同约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指"签字或盖章”具备其一即可。

3. 合同约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最高院对此种情况曾经有过两种不同的解读。


案 例 

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

最高院在本案中指出:合同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该案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一书。


案 例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与何细战、湖南力邦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中铁物资广州公司与何细战于2012年11月签订案涉《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合同有效期: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全部清偿后失效。”双方当事人认可协议系亲自盖章或签字,属真实意思表示。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协议均没有双方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

法院认为,《股权质押协议》系由中铁物资广州公司与何细战双方签订的真实协议,协议内容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依法成立。

案涉《股权质押协议》虽无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但有中铁物资广州公司一方的印章以及何细战本人的亲笔签名,其效力更高于授权代表签名,应认定协议符合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该协议属生效协议。


三、其它具有签名盖章瑕疵的情形


1. 有签名无公章


在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下,如果没有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合同即成立。如果没有公章,签名的人为非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的人应具有相应的授权。

2. 当事人均未签名或只有部分签名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在签名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此规则被称为“履行治愈规则”,指欠缺法定或约定形式要件的合同,因当事人履行的事实而补正地使本来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审判实务对此问题的观点是:合同形式,应当视为证明合同成立的依据,而不能把其当作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也就是说,对合同的书面形式应采证据主义,不宜采生效主义。

3. 加盖假公章

《九民纪要》中对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这样解释: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四、拓展:伪造公章、伪造签名的后果


伪造公章、签名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可能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合同诈骗罪。




河北九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涿州市金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九岳公司授权杨占元代理其参与投标金东林公司涉案工程,中标后杨占元私刻公章并以九岳公司名义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但九岳公司对杨占元的无权代理行为事后进行了追认,并承担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后九岳公司与金东林公司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了该合同的有效性,对于其他实体问题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杨占元亦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另案追究刑事责任。


五、总结





点评内容:


付继文律师的本次分享,内容实质是对商事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的探讨。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合同标的,签名或盖章是缔约当事人参与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演讲中所述的盖章,更主要的是指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签章。


付继文律师针对合同中约定签名盖章情形及裁判规则的归纳,是很重要的,它提示我们在订立商事合同时要注意:

第一,除非明确写明“合同成立须当事人签名且盖章”或“合同成立须当事人签名和盖章”,否则“签章”“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的表述都会被解释为合同的成立仅需签字或盖章的其中一项。因此,商事合同首先要明确合同成立所需要的究竟是“签字和盖章”还是“签字或盖章”。

第二,对于重要的商事合同的订立,在审核签字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法定授权的同时,需要谨慎审核签章的真实性,如何审核呢?可以要求提供公司在公安局留存备案的签章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如果基于和谐的谈判氛围不便提出前述请求,则可以请求公司提交在工商局的工商档案材料,以便核对签章。同时,建议重要的商事合同都到对方当事人的办公场所签署,并注意通过视频方式留存缔约时签字盖章的情形。

第三,当商事合同只有部分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时,这种形式上的欠缺是可以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行为来弥补的,即“在签名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这里尤其注意的是双向要求,仅是“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单方行为是不行的。

第四,付继文律师最后所举的最高院申诉的案例,说明的是合同成立所需要的实质要件之一,即意思表示一致,这个案例中的判决告诉我们:“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真实,但在确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


论 题 二

商事合同中常见代理瑕疵引发的法律风险



宋鹤律师分享:

代理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事合同中因代理瑕疵引发法律风险的情况十分常见,我们通过典型案件从中总结出裁判规则及如何规避该种风险及注意事项的方式进行梳理。

瑕疵情况一: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



(2022)辽09民终1314号  某钢琴艺术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以其本人的名义签订了《租赁协议》,承租商铺以某钢琴艺术学校为店铺名称,从事钢琴、舞蹈培训业务,后与出租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某钢琴艺术培训学校是否为适格的合同主体是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最终法院认为,根据内容来看,协议是为从事钢琴、舞蹈艺术培训而签订的,案涉协议在后续受到了学校的认可和履行,故该协议的法律后果应由学校承担。

从以上案例我们应当注意:在签署合同时应明确合同的主体,法定代表人个人的事务应该以其个人名义签署合同,公司事务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法定代表人个人与公司主体不能当然混同。


瑕疵情况二:一方工作人员所做出的承诺是否对该方发生效力?

案例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对职务代理进行了规定,下面以我自己承办的案例作为说明。

2016年郭女士从黄女士处购买了一套商务办公用房302,在此之前302与相邻的301房均为黄女士所有,并以打通后共用一个出入门的状态出租给了某公司使用。因买卖不破租赁,郭女士承继了与某公司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期满,郭女士与某公司原负责该项目但自称目前已经不负责却可以从中沟通的王经理在微信上联系,商讨退房时将301、302进行分隔事宜。郭女士为了及时止损自行进行分隔施工后产生了较高的施工费,向某公司主张该费用时产生了争议。最终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与郭女士就办理301、302房屋分隔事宜达成合意为由没有支持郭女士的主张。

我们对这个案件进行了复盘:首先,合同中委托代理人或者联系人的职权范围应该是清晰的;其次,在合同中应约定变更委托代理人或者联系人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对方;最后,对合同事项的协商结果应得到委托代理人(联系人)的明确书面答复。


瑕疵情况三:合同仅有委托代理人签字,未加盖公司印章,合同的效力如何?


(2022)新31民终1052号  南京某机械公司分别与喀什某制衣公司签订两份《服装车间供电系统及辅助设备采购合同》,两份合同均未加盖双方的公司印章,但是分别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制衣公司欠付机械公司合同款项,机械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虽未经双方公司加盖公司印章,但分别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

从本案我们得到一些启发:对商事合同的双方来说,都需要注意核查本方或者相对方委托代理人是否具备完整的授权委托手续。通常情况下即便是授权委托手续不够完备,如果被代理人实际履行合同或进行了追认,那么实践中也会被认定为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效力及于被代理人。出于谨慎的考虑,合同还是要加盖公司印章。


瑕疵情况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的初衷为被代理人疏于管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限,这其中被代理人是有一定过错的,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法律规定了该种情况下代理行为有效。



(2022)云06民终1151号  蒋某持中标通知书、某建筑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代理手续,以某建筑公司授权代理人的身份与某县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施工合同》。因该工程施工需要砂石料,蒋某从刘某处购买砂石料,并以某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向刘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注明了欠款单位为某建筑公司,履行期届满后,某建筑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款项。虽然某建筑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与蒋某为挂靠关系,但最终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并未对外公布与蒋某为挂靠关系的相关内容,相对人并不知道二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即使蒋某不具备代理权限,但其持有建筑公司出具的完整的授权手续也足以使得刘某有理由相信其是有代理权的,蒋某以建筑公司名义向刘某购买砂石料的行为也能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依然有效。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得出应该严格管理公司印章、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避免相对人对代理权限产生合理的误解。

通过以上四种典型的因代理瑕疵问题引发的案例,我们最终提炼出下表,供参考对照:





点评内容:


宋鹤律师凭借自己多年工作的积累和阅历,讲解了多个案例,梳理职务代表、有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确实我们代理案件经常会遇到因为代理瑕疵产生的纠纷,特别是表见代理,比如建设工程纠纷中在挂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背景之下,实际施工人、工地的工作人员常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实施借款、签订买卖、租赁合同以及在签证上签字等行为,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也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由施工单位来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表见代理也被称为施工企业隐形杀手,表见代理问题其实也就是企业在商事活动和企业管理中的问题,我们在给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在预防表见代理法律风险时,也会在合同签订、完善公司制度、监管公司用章、对分包商的选择、管理等方面提出法律建议。所以通过宋鹤律师的分享,对这部分的理解更加清晰了。


论 题 三


商事合同订立条款中常见内容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景彤律师分享:

在商事合同条款订立过程中,内容瑕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二是空白条款、涂改条款、手写条款等产生的争议。


首先,关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适用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总结如下:



由上图可以看出,质量要求、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负担等均属于商事合同中的交易条款。因而笔者建议商事合同订立者一方面应当重视合同目的条款的设立与描述,这是解决合同履行争议的重要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应当重视具体交易条款的明确且可操作性,这决定了商事合同能否顺利履行。

其次,关于商事合同中存在空白条款、涂改条款、手写条款等产生的内容瑕疵及争议,大致总结如下:



笔者认为无论商事合同中出现了空白条款、涂改条款、手写条款等哪种情况,都可以采取以下解决争议方法:一是通过合同相对方的各自举证推定双方达成合意的内容;二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结合合同目的、合同上下文条款及交易惯例推定合同争议内容是否为双方合意。



点评内容:


从以上分享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约定不明确往往会面临诉讼的风险。如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缺乏对合同内容全面、审慎的把握,会导致所签的合同条款不齐备、内容不全面,进而为合同的履行埋下隐患。合同成立生效后,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现所签的合同条款有所欠缺,应当及时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予以弥补、解决,从而避免双方因矛盾进一步激化,而产生纠纷。合同一般条款欠缺,虽然不会对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等问题产生影响,却会对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实现带来消极的影响。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仅应注意对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还应当注意根据合同的类型、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签订合同的目的对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条款作出全面、细致的约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以上即《策略企业合规论坛商事合同分论坛第一期研究报告》,聚焦“商事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专题,系统分析商事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签名与印章瑕疵、代理瑕疵、内容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援引案例,以小切口讲述不容忽视的大问题,为广大企事业单位规范经营体系和稳健发展提供一份法律助力。

策略企业合规论坛,分为商事合同合规分论坛和股权治理合规两个系列分论坛。各分论坛拟开展十场研讨活动,邀请策略律所及行业资深律师组成分享人团队。股权治理合规分论坛第一期将于10月份举办,敬请诸位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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