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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23

孙含会律师团队代理域名案件连获三胜诉

近期,北京策略律师所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知产委主任孙含会律师团队与多年合作的域名行业专家王培陛先生再次联手,在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的争议解决程序中,胜诉keshun.com域名案件,代理域名持有人获得专家组支持,获得驳回投诉人投诉裁定。


这是两个月以内,孙含会律师团队继mohu.com、bosch-angola.com域名案后,赢得的第三个域名案件


细分领域,专业突围。孙含会律师团队通过在域名行业的专业精进与深耕,在每一个案件中,进行细致分析与拆解,准确把握决胜关键。




本案投诉程序及答辩启动情况:


2023年8月4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通知本案争议域名持有人/被投诉人程序正式启动。

2023年8月15日,争议域名持有人正式委托孙含会律师团队及王培陛先生代理本案,孙含会律师团队快速启动本案投诉书及证据的梳理,并就答辩角度做出了初步分析。

2023年8月24日,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

2023年9月4日,专家组对本案作出裁决: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争议域名及双方当事人:

本案争议域名为keshun.com,注册于2022年3月11日,系被投诉人通过公开渠道拍卖获得。

争议域名注册商为GNAME.COM PTE. LTD.。

投诉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顺防水”)是国内知名防水行业上市公司。据其提交的证据显示,科顺公司成立于1996年,2006年公司产品被评为“中国建筑防水材料行业知名品牌产品”,2017年中国建筑防水行业协会评价其为“在中国建筑防水行业内,科顺防水的综合实力排在前三位。”2018年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为NI ZHIFU。


一、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前置判决虽认定前持有人侵权但并未认定域名权属


本案中,科顺防水提交了一份北京市海淀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京0108民初30102号】,表明其曾经通过诉讼主张当时的域名持有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获得支持。


但律师团队在准备答辩时发现,该判决无法证明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


1. 该判决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审理,并认定当时的域名持有人构成侵权;

2. 该判决披露了一个关键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未进行续费,域名被释放进入公有领域

3. 该判决并未认定通过购买获得域名的主体构成侵权。


反而,通过该判决结果,能够说明:


1. 后手善意域名受让人不应承担前手域名持有人行为的后果及责任;

2. 投诉人科顺公司怠于注册争议域名。该判决书显示,争议域名在2021年12月26日因未及时续费而重新进入了公有领域,此时,作为案件当事人的科顺公司完全可以注册争议域名。互联网域名权利的获得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谁先注册,谁就拥有域名的权利。早在2021年12月26日域名被释放进入公有领域之时,科顺公司完全可以基于注册域名的行为获得对域名权利,但其未行使权利,也足以说明其已经以其不作为明示放弃了对争议域名的权利。域名权利始于注册,没有人有义务为其空置、预留域名,投诉人怠于行使权利,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无法获得域名权利的后果。这是互联网域名在合法市场上进行不断交易流转、发挥其承载商业价值作用的基础。


在本案答辩中,律师团队对投诉人科顺公司提交的该份判决做了分析质证,希望通过该部分影响专家组对于域名权属的判断。


二、抓住投诉人漏洞:投诉人的投诉并不满足投诉成立的三个要件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4a条款,认定域名侵权应当完全满足如下要件,缺一不可:


(i) 你方的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及其近似,容易引起混淆;以及;

(ii) 你方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

(iii) 你方的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在被恶意使用。


在行政程序中,投诉人必须证实以上三种情况同时存在。


本案投诉中,投诉人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证,包括在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阿联酋、中国澳门、马来西亚、泰国、缅甸等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


同时,投诉人提交了其上市、在行业内知名度等证据。


但投诉人并未提交关于如上要件(ii)(iii)有关的证据,因此,本案投诉已经因构成要件欠缺满足被驳回条件。


三、被投诉人善意:拍卖购买争议域名并计划投入使用,不构成混淆或误认


本案被投诉人系通过公开渠道拍卖购买争议域名,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在购买后便立即计划投入使用,委托设计及开发公司对网站进行了UI、LOGO设计,并制作了推广名片。


本案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所从事的行业完全不同。被投诉人购买争议域名意在其“客顺”之意,意思是“迎八方来客,诸事顺遂”,希望通过该域名搭建一个深度旅游产品的推广网站。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4c条款进一步规定,针对第4a(ii),如果专家组根据对其提供的所有证据的评估发现确实存在以下任意情况(特别是以下情况但不仅限于),则可表明你方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的任何通知之前,你方使用或有证据表明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对应的名称来用于提供诚信商品或服务;或者

(ii) 即使你方未获得商标或服务标记,但你方(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一直以该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你方合法或合理使用该域名、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存在为商业利润而误导消费者或玷污引起争议之商标或服务标记之意图。

因此,本案被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后,在少于两个月的时间内,已经完成网站的相关设计工作,并且网站用于旅游行业的用途也完全不同于投诉人所从事的建筑防水材料行业,不会引起混淆或误认。


本案是孙含会律师团队短期内赢得的又一域名胜诉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裁决结果,守住了承载商业运作的重要域名。


孙含会律师团队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以及美国国家仲裁论坛(FORUM)等机构代理过多起域名争议解决案件,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等司法机构代理过多起域名相关诉讼,在域名及互联网行业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精准把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投诉及答辩要点,熟练运用WIPO Overview3.0案例,深谙域名争议解决案件胜诉之道。


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域名作为其中的关键一环,是互联网流量切入的重要入口。孙含会律师团队将继续与域名行业知名专家王培陛先生开展合作,发挥在域名争议解决以及域名行业的优势,通过打造国内知名域名争议解决平台(www.udrp.cn),为客户做好域名战略规划与争议解决,助力客户创造更大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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