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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中介虚假承诺EB-5排期构成欺诈,仲裁裁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2021-07-23 16:55:33

众所周知,美国EB-5投资移民投资者中的绝大多数是基于子女移民(子女教育)的目的,根据移民法案,21周岁以下的子女可随同父母移民。这种情况下,办理移民时子女的年龄以及排期成为关键。时至今日,受排期问题困扰的美国EB-5投资移民投资人不在少数。


近期,由策略律师事务所投资移民争议解决团队代理的一起美国EB-5投资移民纠纷案中,仲裁机构认为移民中介对于排期的承诺存在欺诈和重大过错,投资者因中介机构提供了与实际排期不符的虚假移民排期信息,导致其产生缔约及履约的经济损失,仲裁委作出裁决,中介机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某移民中介向王先生(下称“投资人”)推介了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根据美国移民政策规定,年龄小于21岁的未婚子女可随同父母通过EB-5项目获得美国绿卡。在咨询投资移民项目时,投资人的孩子已15岁,由于担心EB-5移民项目的排期时间较长,投资人明确表示不愿办理该项目。对此,移民中介员工向投资人承诺,实际排队时间将不超过三年,因此申请时间充裕。基于对以上承诺的信任,投资人与移民中介签署了《美国投资移民签证服务咨询合同》。


合同签订后,移民中介向投资人推荐了西海岸某房地产投资项目,按照移民中介的要求,投资人先后向项目方汇出50万美金的投资款和5.2万美金的管理费。此外,还支付了律师费、申请费等。在后续移民办理过程中,移民局受理了移民申请,投资人获知了自己的优先日,并在随后得知,办理美国投资移民的排期时间远非移民中介所承诺的“不超过三年”,而是长达十多年,如此投资人的孩子不可能在满21岁前随父母一起移民美国。


因此,投资人在移民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不得不退出移民项目的申请。而在退出过程中,移民中介不仅不予协助投资人退款,反而称仅退还服务费,拒绝返还投资款,投资人因此遭受巨大的损失。


投资人认为,移民中介在缔结合同前故意编造虚假的排期信息,隐瞒与合同相关的重大事实,此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和欺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移民中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投资人申请仲裁,要求移民中介赔偿服务费、文件费、投资款和管理费利息损失、律师费及后期维权美国律师费及其利息损失等。


争议焦点: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移民中介在排期上是否存在欺诈以及移民中介是否存在缔约过失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人主张,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移民中介有义务告知投资人投资移民项目的真实信息。《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移民中介故意隐瞒美国EB-5投资移民排期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就排期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投资人主张,正是基于移民中介作出的虚假承诺和提供的误导信息才使投资人与其签订合同。在审理过程中,投资人提供了与移民中介的聊天记录以证实其在订立合同前曾作出明确承诺,排期不是问题。同时,笔者代理投资人向仲裁委提交了关于EB-5投资移民排期的计算方式及排期时长远远长于3年的结论。


笔者认为,在签订案涉咨询服务合同前,移民中介明知美国EB5投资移民排期实情,但其仍向投资人作出保证与承诺,该事实证明移民中介对投资人实施了欺诈,构成缔约过失,故其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观点及裁决:


1.移民中介在缔约前和缔约过程中向投资人提供的关于其子一定能在21岁前取得移民签证的排期信息是错误和虚假的,虽不能认定移民中介向投资人提供虚假排期信息一定是出于故意欺诈,但移民中介至少是存在重大过错。


2.境外投资移民事项,不同于一般的咨询或委托事项,系专业性非常强的事项,非一般人员所能知晓与了解,因此对专业人员的意见或建议具有高度的依赖。正是基于投资人对移民中介在专业问题上的高度信赖,对移民中介在移民排期问题上提供信息的高度依赖,才使一直处于犹豫之中的投资人与移民中介签订合同。可以说投资人缔结合同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移民中介提供了与实际排期不符的虚假的移民排期信息所致。并因此给投资人缔约和履约造成了经济损失,满足缔约过失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缔约过失。


3.仲裁庭同时认为,在缔约过失的情况下,须赔偿的受损利益范围,应以是否和缔约过程中的义务违反有因果关系而定,凡因缔约过失给另一方造成的可预见的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均应赔偿,以填补被损害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使之恢复到未被缔约过失损害前同样的状态。通常表现为信赖利益受损,但不以信赖利益为限。


4.仲裁庭还认为,移民中介作为投资移民专业机构,非常清楚投资人一旦与其签约,投资人为了履行合同,应当向其支付咨询费等相关费用,并在其指导下,向美国移民机构递交移民申请,办理投资移民申请相关手续,向美国项目方支付投资移民款并支付相关费用。并且除投资款外,申请人为投资移民所支付的其他费用,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和理由,均不可要求返还。对此,作为专业的移民机构也是非常清楚的。因此,本案中投资人为缔约和履约而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为投资移民和收回移民投资支付的费用以及为本案仲裁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等均应属于移民中介缔约过失给申请人造成的可预见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均属于投资人可预见的信赖利益损失,对上述损失,移民中介理应依法赔偿。


团队观点:


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加害人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本案中,移民中介对投资人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移民中介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害后果发生。


作为专业的投资移民咨询服务机构,移民中介本应对项目的风险和投资人的财产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然而,其在明知和应知投资人的孩子不可能在21岁前顺利取得美国绿卡的情况下,采用欺诈手段,向投资人传达虚假的投资信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移民中介对投资人的权益受损存在故意。


其次,在《合同》缔结后,依据合同的规定,移民中介负有“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义务及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忠实义务与诚信义务。然而,移民中介却背弃告知真实信息的约定和法定义务,对投资人实施欺骗和隐瞒行为,并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这也证明,移民中介对投资人的损害存在过错。


总的来说,在该案件中因为移民中介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投资人的知情权、意思决定的自由及财产权等权益遭受侵害,而权益受损又直接导致了投资人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并遭受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以及间接损失,对此,移民中介理应予以赔偿。


策略律师事务所投资移民争议解决团队——


策略投资移民争议解决团队对以美国EB-5投资移民为代表的移民纠纷处理具有丰富的经验,在国内投资移民争议解决和非诉相关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策略曾代理大量涉及美国EB-5移民诉讼和非诉案件,在EB-5投资移民领域具有充沛的实务经验,代理案件包括美国EB-5投资移民诉讼第一案等。团队致力于为移民客户提供包括移民诉讼、移民尽调、移民监理等全方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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