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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反腐态势下,涉案人员家属如何应对监委留置措施

  2023-02-08 14:13:46

“新时代我们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这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的重大判断。

“中纪委:探索实行行贿人名单管理制度”“中央八项规定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等新闻持续高频率登上头条,无不反映出十九大以来、二十大之后对“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新部署。对行贿人的重点惩治以及惩治行贿的重点人员,势必将持续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高压反腐态势下,当被调查人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之后,特别是对于没有政府机关经验的商企主体行贿人员及家属来说,第一时间往往是手足无措,不知该如何面对此类突发情况。本文对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初期家属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简要梳理,帮助涉案人员家属从宏观上把握应当关注的重要节点。



留置期间律师无法会见

“留置”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对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一种措施。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监察机关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来源于《监察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阶段,而《监察法》并没有赋予辩护律师任何开展律师活动权利,因此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享有的会见权、了解案件等权利在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阶段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当被调查人被采取留置措施之后,直到被解除留置或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前,律师都无法会见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也没有法律义务向律师告知案件基本情况。



监察机关调查活动同样受法律制约

虽然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不受《刑事诉讼法》调整,但是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和审判,而司法机关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仍然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因此监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所依据的《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一系列法规规范,也都对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和制约,其对办案程序规范性的要求标准甚至比刑诉法的要求更严格。



从容面对——“四步走”

基于以上两方面,当被调查人被监察机关第一时间采取留置措施后,家属应当分四步予以妥善应对:


01 沉着面对,冷静处理


正是由于律师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无法与被调查人进行会见,也无法向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了解有效的案件信息,那么家属作为最后一个与被调查人见面以及与办案人员进行过正面沟通的关键角色,务必第一时间提醒自己要冷静下来,沉着面对事态的发展。往往有很多家属由于过度的担忧、惊慌,面对办案人员或全程哭泣、或坐在角落不知所措,没有起到作为关键角色应当发挥的作用。


02 全面记录,便于复盘

冷静下来后第一时间要做的,就是全面记录办案机关名称、办案人员法律手续、证件是否齐全及内容。对于办案机关开展的全部活动,尽量全面记录,以便于事后可以及时复盘。

特别关注搜查、扣押全过程。鉴于监察机关案件性质的特点,在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同时,也会第一时间对其住所、办公场所进行搜查,并扣押与案件相关的财物。当然监察机关的搜查、扣押活动都是有严格规范的,也是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统一的,对于搜查活动要制作搜查笔录,记录搜查的时间、地点、调查人员姓名,搜查扣押物品所在的位置、性状等等。

家属作为住所搜查的亲历者,应当督促办案人员准确填写相关搜查、扣押登记手续,对扣押物品的内容、性状应该准确记录,并且自己也应全面记录下办案机关都搜查到了哪些物品、内容是什么,以备后续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开展辩护工作时对据以定罪的证据的“三性”作出准确的判断。


03 客观陈述,无需推断

无论是办案机关在进行扣押登记的过程中,还是制作搜查笔录、谈话笔录的过程中,家属都应当对所要回答的问题进行客观描述,而不要进行揣测、推断性的回答。实事求是是配合办案人员工作的重要准则,如果家属对相关材料进行推断、猜测性的陈述,很容易扰乱办案机关调查方向,同时也会给被调查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因此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只需要客观陈述,不需要进行推断和延伸,更不要对揣测性提问进行回答。


04 聘请律师,全面分析

随着案件的启动、人员被留置,家属应当第一时间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律师虽然无法会见被调查人、无法向监察机关了解案情,但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并不仅仅是会见,其工作的重点是分析和拆解案件,制定全流程的辩护策略。

会见只是律师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的方式之一,这也是为什么强调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家属的重要性。家属的沉着应对,会有效弥补辩护律师在此类案件前期对于案件背景的空白。律师与家属双方通力合作,才能第一时间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制定有效的刑事辩护策略。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监察调查阶段的积极作用

01 律师能够及时、全面对案件进行分析

律师通过对家属的访谈,综合分析被调查人工作背景、以往被纪委函询或谈话涉及的内容以及搜查过程中扣押的材料等内容,对被调查人所可能涉及的犯罪事实进行分类、汇总,从而围绕具体罪名制定辩护方案。


02 律师的及时介入,有利于快速收集对被调查人有利的证据,防止时效性证据灭失

根据不同的辩护方向,律师可以第一时间围绕相关事实,组织家属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对于能够证明罪轻或无罪的证据,第一时间向监察机关提供,配合监察机关做好证据整理工作。虽然办案人员不会向律师透露案情,但是对于能够帮助办案人员正确处理案件的证据和意见,双方的立场是相同的,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不会排斥律师提交的有价值的证据材料。即便没能在调查阶段发挥作用,此类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到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有可能会对定罪量刑起到重要作用。如监控录像、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易覆盖、有时效性的证据,如果不及时介入收集相关证据,错过了就再无法找回了。


03 律师可以为家属提供全面的法律辅导,辅助家属在法律范围内准备辩护工作

在案件整个发展过程中,由于监察机关办案保密性的要求,家属为了获取案件情况往往偏信道听途说,不仅容易被骗,甚至有可能干扰监察机关正常办案,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家属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地高效开展各项活动,防止上当受骗。


04 纪法衔接,争取“四种形态”的转化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综合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和量纪执法标准,准确妥善运用‘四种形态’。”

“第四种形态”向“第三种形态”转化,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公职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审查调查人,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江西省某县纪委监委对干部戴某的处理,就是立足“准确妥善”,由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转为开除党籍、政务撤职、降为二级科员处分,即从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

再如:某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组织初核其违纪问题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在十八大以前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0万元,并积极做通行贿人的思想工作,全额退赃。最终被给予断崖式处理(开除党籍、职级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因此,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可以运用纪法衔接,充分结合党内法规、刑事法律规范,对被调查人所涉案件从案件事实、涉案情节等各方面进行分析、衡量,帮助被调查人及家属组织完善的证明材料,帮助被调查人运用好党组织赋予的“治病救人”措施,梳理出完整的从轻、减轻情节,向监察机关争取最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处理结果。

综上,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虽然律师无法开展全部的工作,但是专业律师的第一时间介入,无论是从争取“治病救人”的角度,还是为后续全面开展辩护工作做准备,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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