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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版狂飙案”回顾——从大案要案看律师办案实务与技巧

  2023-07-06 11:39:38





引  言

被害人公司在本案中遭遇了一些不幸,以至于后期没有成功上市,没有变成像樟子岛一样成功的上市企业。

小股东的利益遭受侵害、无法主张权益的企业控制权纠纷比比皆是,但本案恰恰相反,是由小股东侵害大股东权益而引发的一系列冲突矛盾,本所律师从民事到刑事、到进入破产程序,见证了一个企业由生到死、死而复生的过程。



→本案被多家媒体报道:大连“涉恶商人”王振国二审获刑15年 责令退赔赃款2.7亿余元




“大连版狂飙案”

大连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塞里岛海洋牧场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振国之间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建设工程合同仲裁案、确认合同无效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职务侵占控告案。


一、案情概括

案涉企业曾是一家养殖海洋珍品的明星企业,后被涉恶集团利用各种手段蚕食侵吞,案发至今已逾十四年,本所律师参与案件至今已逾七年,一波三折,峰回路转,终于于近日取得了判令施害方退赔公司2.7个亿的生效判决,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二、复杂的实体和程序

案件经历诉讼程序多达五十余起,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从股东间投资争议到公司控制权纠纷,从举报虚假仲裁到执行异议程序再到国家赔偿程序,从民事层面认定合同无效案到刑事控告职务侵占案,甚至玉璘公司目前进入破产程序所面临的债权申报和破产重组问题,案件跨越涉及由民转刑,企业由生到死,再死而复生。


三、本案成为三个“全国首例”

1.首例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超过10亿元的国家赔偿案;

2.首例启动仲裁委员会自查自纠,建议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自己作出的仲裁裁决;

3.首例以案外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


四、案件背景

1.对赌投资:早在2009年,大连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玉璘公司”)正处于上市督导期,王振国的公司以对赌的方式向玉璘公司投资4000万元,成为持有玉璘公司6.6667%股权的小股东;

2.公司被死封:由于金融危机,公司的上市计划遭搁浅,于是在约定的对赌日到期之前,王振国一方想要赎回投资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振国方以4000万元的债权,通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市值近10亿元的玉璘公司全部死封;

3.小股东担任被害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方进而利用各种手段占用玉璘公司的办公场所和生产基地,取得了公司保险柜和公章营业执照,进而利用董事会将自己推选为玉璘公司及其子公司大连塞里岛海洋牧场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塞里岛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4.关联交易侵吞公司资产:自此以后,王振国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虚构关联交易,利用虚假仲裁等手段,不断侵吞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资产。


正义往往需要坚守

从不是想象中的唾手可得



维权反击的开展

2016年,玉璘公司持股77.8%的大股东,在多年维权未果的情况下,委托北京律师团队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一步步展开维权反击。



重申公司面临的困境:

1.小股东掌握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实际控制公司,大股东甚至无法踏足公司,无法提起有效的程序救济;

2.小股东利用职务便利,不断以自己的关联公司与玉璘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侵占公司资产;

3.在小股东的控制下,公司资产逐渐被掏空,对外债务缠身,公司资产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被拍卖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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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反击第一章: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申请国家赔偿

相关事实和理由:

1.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超额查封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和公司大股东的财产;

2.大连中院禁止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生产的行为构成死封,侵害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权、合法财产权;

3.大连中院未依法对查封物评估,以注册资本衡量被查封的股权价值,导致评估价值过低。



维权反击第二章:争夺公司控制权系列纠纷

1.丧失控制权:在案涉纠纷中,大股东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却丧失了公司的控制权。

2.重夺控制权:为了重新夺回公司的控制权,本所律师协助进行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原董事会成员、选举新任董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等一系列公司内部治理行动。

3.双方僵局:由于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均被王振国所控制,无法完成企业登记信息公示的变更。对此,我方提起公司公章、证照返还之诉,办理工商变更的行政之诉,相关救济使得双方陷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会决议的法定代表人”谁更有权代表公司的僵局之中。

最终双方制衡:在未提起争夺控制权的相关程序之前,王振国凭借对公司绝对的控制权,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交易等隐蔽手段瞒天过海。在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系列活动中,从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我方的被动局面,使施害方耽于随意地使用公章,形成了双方的制衡。



维权反击第三章:向虚假仲裁案件提起反击

1.虚构债权:在王振国控制公司期间,虚构关联交易,安排玉璘公司与其岳父控制的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虚增工程改造量,并通过大连市仲裁委员会确认1.2亿元工程债权,进而向大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自己成立了一家新玉麟公司,专门用于低价收购、无偿使用玉璘公司的资产,甚至虚构新玉麟和老玉璘之间的双方买卖合同。我方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2.使仲裁委启动自查:一方面,本所律师组织材料向大连仲裁委进行举报,反映相关仲裁裁决涉嫌虚假仲裁,成功使大连仲裁委启动自查程序,仲裁机构在无法直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向大连中院致函,建议不予执行相关仲裁裁决。另一方面,在2018年《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的当天,本所律师向大连中院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在该程序中,本所律师不断与合议庭沟通,组织并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工程的虚假性,同时利用该程序调取并收集了更多有利证据。

全国首例:最新的司法解释,赋予了案外人以利害关系人的名义向法院以非当事人的名义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本案中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成为全国首例以案外人名义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的申请人。以大股东的名义针对公司与他人之间的仲裁裁决提起不予执行,解决了多年以来困扰大股东无法替公司主张权益的主体错位问题,同时通过利用在该程序中获取的证据和线索,为下一步刑事控告埋下了伏笔。



维权反击第四章: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控告

1.刑事立案:本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重视,本所律师协助委托人组织材料,最终纳入省厅的督办案件,并由辽宁省公安厅指定丹东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侦办,对王振国涉黑涉恶团伙收网,指控其职务侵占2.7亿余元。

2.全程参与:本所律师作为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

3.充分保障被害单位诉讼参与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和出庭权一直饱受争议,尤其是在涉及黑恶势力的敏感案件之中。本所律师第一时间介入诉讼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害单位的诉讼参与权,与公诉机关形成合力。

4.组织专家论证:在发回重审一审后,6名法学专家针对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要件进行论证,得出对我方有利的结论。



从“一波三折”到“尘埃落定”

一、王振国一审判决结果:该案一审判决王振国系恶势力集团的首要分子,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和职务侵占罪成立,数罪并罚15年,仅判令退赔5000余万元。

二、二审法院随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三、王振国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结果发回:重审一审判决虽认为案涉关联交易存在虚假,但是王振国只是将公司财物流入自己控制的关联公司,因此不应认定为王振国将财物 “非法占为己有”,故判决其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四、王振国终审判决结果:丹东中院改判王振国职务侵占罪成立,采纳了公诉机关和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的全部意见,判令王振国退赔全部款项2.7亿元。



特别声明: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策略律师及策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如有意向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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