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6
近日,由北京策略(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赵辰桦律师、策略律师事务所刘浪律师主办的马来西亚某家族会诉永春县某校董会物权确认纠纷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基本案情
福建省永春县某家族族人遍布国内外。在国外,该家族定居马来西亚的族人众多,成立了“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在国内,该家族先贤重教兴学,在解放前建置产业,成立“永春县某校董会”,既负责办学,又管理族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部分宗祠、校舍族产几经变迁,最后转化成诉争安置房产甲幢(共计6套房产)、乙幢。永春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将甲幢6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给永春县某校董会。永春县某校董会先后将甲幢6套房产出售给他人。
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因上述族产权属问题与永春县某校董会生隙,于2010年分别提起6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政府颁发甲幢6套房产产权证的行政行为,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作出6份行政裁定,驳回马来西亚某家族会的起诉。马来西亚某家族会不服,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解决民事争议是处理诉争房屋登记行为的基础,马来西亚某家族会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委托本所律师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安置补偿甲幢、乙幢房产前被拆迁的原房产归马来西亚某家族会所有,确认乙幢房产所有权属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判令永春县某校董会赔偿马来西亚某家族会损失人民币3033796元(即出售甲幢6套房产所获房款)及其他损失。永春县某校董会认为诉争族产不属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所有,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的组织下,马来西亚某家族会会长、本所律师与永春某校董会代表进行多次沟通,共同邀请永春县侨联、涉侨调解员、近邻调解员参与协商,并表达了马来西亚某家族会起诉的真实目的是希望族产用于家乡公益事业而非为了财产分割。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争议族产为永春某家族全体族人共同所有,由新成立的社团负责管理。2023年12月20日,永春县人民法院出具(2023)闽0525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
2024年5月,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与永春县侨联共同受邀见证新成立社团与永春县某校董会进行财产移交,历时13年的涉侨族产系列纠纷全部化解。
“人民法院案例库”于2024年2月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该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不仅为法官办案提供了权威参考,在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起到了很好效果,同时为社会各界学法用法提供了鲜活素材,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促进全民守法,也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