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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4

业绩丨郭永利律师代理污染环境犯罪案,成功获存疑不起诉结果

近日,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郭永利律师代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为犯罪嫌疑人成功争取存疑不起诉结果。现当事人已经解除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01案件起因

2024年7月15日,内蒙古某环保公司副总经理Z某被传唤到某县公安局,才得知公司于2024年3月份让他人运输出的不合格铝酸钙粉63吨被非法倾倒,涉嫌污染环境罪,当天公安机关对Z某依法刑事拘留。


02委托律师辩护,案件峰回路转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司及相关人员曾多方通过关系变更强制措施,但公安机关认为该案系国家对内蒙古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的案件,案情重大,上级高度重视,未同意变更强制措施。

2024年8月12日,即案件移送审查批捕的第二天,Z某配偶慕名来到呼市分所,委托郭永利律师代理。考虑批捕审查期限较短,郭律师接受委托当日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初步了解案情。经分析认为,虽然“非法倾倒不合格铝酸钙粉63吨”的事实清楚,但该物质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危险废物”存在争议。

次日,郭律师即前往内蒙某环保公司,实地了解铝酸钙的生产原料、生产工艺及化学成分,逐渐形成较为清晰的辩护思路。经向检察官两次递交书面律师意见,提出疑点,得到检察官的高度重视。审查批捕第七天,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成功取保。


03案件一波三折,律师任重道远

虽然嫌疑人被取保,但侦查工作仍在继续。公安机关不仅根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收集了大量补充证据,还进行了现场补充取样,并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残留成分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检测。鉴定意见表述:现场提取的检材含有有害物质,应按危险废物代码900-000-49(HW49其他废物)进行归类管理;并在检测结论表述所倾倒的危险废物与相关地块土壤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侦查终结后,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04质疑鉴定意见,案件柳暗花明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及时复制全部案卷证据,鉴于倾倒固体废物事实已无辩护空间,辩护重点转向质疑鉴定意见上。

郭律师认为,铝酸钙粉生产原料铝灰虽然属于危险废物,但在生产铝酸钙过程中,通过高温熔融、脱氮反应及氟化物固化后,其原有的危险特性已消除,不具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第二条,危险废物的认定须具备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特性,依法应归类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另,废物倾倒事实与现场取样时间相隔近4个月,原倾倒物质已经灭失,现场遗留物质不能证明与倾倒物质具有同一性,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为嫌疑人犯罪的有效证据。

本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对于律师提出的异议,再未收集到有效证据补强,检察机关依法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05案件结语

刑事律师不仅精通刑事法律规定,更要了解行业知识,在疑难复杂的证据中,发现证据的薄弱环节,确定有效辩护思路。同时,积极主动地沟通交流至关重要,特别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应及时与检察官交换意见,不必顾虑检察官了解律师辩护思路对法庭辩护不利。检察官和多数律师一样,工作严谨负责,他们更希望把事实查清,做到不枉不纵。当律师以法律意见的方式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往往会得到检察官的重视。本案正是通过反复与检察官沟通、交换意见,最终采纳律师观点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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