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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17

业绩丨奚玮、关轶男律师成功为涉嫌非法采矿罪当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诉结果

近日,由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奚玮律师、副秘书长关轶男律师共同辩护的一起非法采矿案,全案获不起诉处理


该案经安徽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其间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于2025年11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从2024年1月8日立案侦查起,历经近两年时间,奚玮、关轶男律师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和缜密辩护,精准切入案件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的处理结果。


案件回顾


2024年1月8日,当事人所在单位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刑事立案侦查。作为该单位股东兼案涉项目现场负责人,当事人随即被列为追诉对象,并于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正值春节前夕,其被羁押给家庭蒙上了阴影。


奚玮、关轶男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并实地查看案涉现场。这是一起因废矿坑生态修复和开发利用而引发的案件,涉案单位在矿坑治理过程中超设计方案采挖土石料,除部分自用外,其余对外销售。


案件特殊之处在于,看似具备非法采矿的行为外观特征,但实质上实现了将“千疮百孔的废矿坑变为绿水青山”的生态修复效果。“罪与非罪”的界限成为本案最大核心争议点。



辩护策略与突破


面对这一复杂案件,奚玮、关轶男律师制定了多维度辩护策略,从事实、法律和专业政策三个层面展开深入辩护。



01


实地查看掌握第一手资料


奚玮、关轶男律师接受委托、会见当事人后,便在第一时间前往案涉非法采矿的现场,向涉案单位了解并实地查看修复区域、施工范围和产生的土石料情况。


此举在律师办案中较为少见,但却是搞清案情的关键一步。通过实地查看,辩护人直观了解与案件相关的四至方位、施工区域,对石料产生是否合理等核心事实有了直观的印象。


02


检索资料研究监管政策演变


合法施工中对剩余石料如何处置,这是很专业的行政监管问题,为此,奚玮、关轶男律师检索了大量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等。


研究发现,对于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料,监管政策已从事前许可转向事后监管。根据最新的自然资发〔2023〕57号文规定,涉案项目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故不能因“未办证”直接认定为非法采矿。


03


紧扣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


在提交办案机关的辩护意见中,奚玮、关轶男律师着重提出,本案的施工目的,是对废矿坑进行生态修复和开发利用,而不是采挖石料,根据监管政策,无须办理采矿许可证。


施工单位虽有超方案采挖的事实,但结合竣工检查,专家验收意见认为治理工程质量“总体良好”,说明产生的石料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基于修复和利用为目的而产生,并不是借机盗采。施工单位将用于本工程外的剩余石料对外销售,虽违反行政监管政策,但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基于对案情的准确研判和对法律适用的严谨论证。侦查阶段,以本案罪与非罪有重大争议,且当事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为理由,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2024年2月8日(除夕前一天),当事人成功获准取保候审,得以回家团聚。审查起诉阶段,奚玮、关轶男律师在阅卷掌握全案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提出本案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采矿非法性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认为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办案心得


生态环境治理中发生的非法采矿案与一般非法采矿案之间最大的不同,体现为合法与非法相互交织、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极易混淆,正是这个特点,给刑事辩护留下了较大的空间,辩护人如果能敏锐地捕捉到有效的辩点,完全有可能争取到无罪处理的最佳辩护效果。


在最初接触案件时,辩护人获知的信息是国土部门只审批了少量的石料开采,而实际施工中产生的石料远远大于审批量,而且绝大部分石料均被对外销售。未经许可,超设计方案,大量非法开采,这些关键词叠加在一起,本案完全具备非法采矿的外观特征。


然而在前往矿坑治理现场、看到治理后青山绿水的良好效果后,辩护人所产生的第一疑问就是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从何体现?带着这个疑问,辩护人开始质疑办案机关的入罪思路,并认识到环境治理中采挖矿产的非法性并不是简单地以有无采矿许可证为标准。对超设计方案的采挖是否一律构成犯罪,也不能一刀切,而要结合施工和完工效果来判断。剩余石料私自销售是采挖之后的行为,不能影响采挖合法与否的判断。这些认识都是在检索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后,才厘清其中错综复杂的关系,也由此找到了出罪的钥匙。



结语


每个案件的成功辩护,都离不开辩护人对专业知识的深入掌握。对于涉矿刑事案件而言,专业法律辩护能够帮助司法机关准确区分罪与非罪,避免将行政违法简单上升为刑事犯罪,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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