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2
2026年1月16日,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杨世军、于建新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收到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依法确认韩国企业家金社长与李某、张社长之间1997年 “合伙购买北京别墅” 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并认定李某在履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该判决虽未直接对案涉不动产份额作出确认,但为当事人后续依法主张权益奠定了关键法律基础。
本案系一起时间跨度长、事实关系复杂的跨国民事纠纷。
1996年
经韩国友人张社长引荐,韩国企业家金社长来华投资,拟在上海注册公司投资建厂。同时,金社长与张社长约定两人共同在北京设立企业,用于展示销售产品及设备。由于金社长不懂中文,张社长介绍时任北京某进出口公司业务经理的朝鲜族李某担任翻译,相关投资联络及筹备事务由李某协助办理。
1997年4-5月
金社长和张社长在昌平北七家选定一处当时总价为139万元的别墅,计划作为企业注册地址和经营展示场所所用。确定购房后,李某提出参与投资。三人协商后达成口头协议:金社长占50%份额、张社长占30%份额、李某占20%份额,并委托李某全权办理购房事宜。
1997年6月
金社长向李某交付6万美元(折合当时人民币54万元)作为出资,相关资金交付没有书面凭证。
在此之前,李某以其提前在北京注册的一家与金社长拟在上海注册成立的公司字号完全一致、仅地域不同的“李鬼公司”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通过该公司支付首付款100万元,剩余39万元拟通过贷款支付。
1998年1月
张社长退出北京合作,将其份额转让给金社长,原本拟议的北京公司未能成立。此后金社长专注经营上海公司,北京别墅事宜仍全权委托李某处理。因规划问题,北京别墅多年无法办理产权证。后李某与开发商发生纠纷,诉讼也持续多年。
2018年1月
金社长的上海公司经营期满清算注销后,着手处理北京别墅产权问题。此时,李某突然否认其与金社长的合伙购房关系,双方就案涉别墅问题产生争议。
2019年
金社长委托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杨世军、于建新律师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无书面协议、无资金交接收据、无直接产权关联证明,李某以其公司名义购房等为由,否认案涉别墅与金社长存在关联。一审法院认为应主张公司股权因而驳回金社长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失利后,杨世军、于建新律师围绕口头合伙协议的成立及效力问题,重点在既有证据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证明体系,针对“无书面协议”的难点,形成系统性的代理思路,并组织开展补充证据收集及法律论证工作。
1997年10月3日,金社长、张社长和李某三人曾在上海某宾馆,核算确认了三人在北京注册公司出资金额和别墅购买金额,张社长现场在宾馆抬头的信笺上手书了三人出资事项、出资金额和余额。虽然三人没有在该信笺上签字,但是直接关联三人约定的重要书证,信笺原件由李某持有,金社长手中仅持有一份李某发送的传真件。但李某否认传真为其所发,并且声称传真号早已经注销。律师团队通过比对信笺原件折痕与传真件的折线特征,论证两者的一致性,以证明传真件确由李某发送。
除核心证据外,律师团队还从多个维度补充证据:一是梳理金社长与李某二十年间的传真记录,提取李某通过该传真号码发送的其他传真。二是寻找当年共同出资的张社长出具证明,三是巧用录音证据,彻底打破 “无据可依” 的局面。
经过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二审的多次博弈,两位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逐一回应法官的疑问、驳斥李某的虚假陈述,以扎实的证据、严谨的逻辑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最终赢得了法院的认可。判决书明确认定:金社长、张社长与李某之间合伙购买别墅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法庭还对李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做出了负面评价。
需要明确的是,本次判决核心是确认合同效力,而非对别墅份额的确认。由于该别墅与开发商的长期纠纷,产权证也一直无法办理。金社长的合法权益需要后续另行处理,但合同效力的确认,为当事人依法主张相关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体现了策略律师在复杂、历史跨度较长的涉外民事纠纷中的专业应对能力。面对缺乏书面协议、资金交接凭证及“李鬼公司”出面购房的客观困难,策略律师通过系统梳理历史事实、构建完整证据体系,并结合法律规则与裁判逻辑展开充分论证,推动法院对合伙购房口头协议效力作出明确认定,为当事人后续依法主张相关权益奠定了关键法律基础。策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以专业、可靠的法律服务,协助客户在复杂纠纷中依法维权,助力法治精神在实践层面不断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