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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02

业绩|蒋颖萍律师代理伴手礼行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获胜诉判决并顺利执行

近期,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蒋颖萍律师代理的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取得胜诉并顺利执行,帮助一家旅游景区伴手礼企业制止了同行的抄袭模仿行为,有效维护了其品牌权益与市场利益。


01
代理策略


1.尽可能扩大侵权责任主体,尤其注重锁定自然人责任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有效锁定共同侵权、帮助侵权主体,以及追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是扩大责任主体、保障执行效果的关键策略。


本案中,侵权所使用的标识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该标识的申请主体为A公司,但实际使用该标识开展经营的却是B公司。经调查发现,A公司与B公司在股东构成、经营地址等方面存在高度关联,实为关联公司。其中,A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C;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亦与C共同持有B公司股权。基于上述人员、股权与经营混同的情形,我方将A公司、B公司以及C、D两名自然人一并列为被告,力求从源头上覆盖所有责任主体。


我方始终秉持一个理念:诉讼律师应从案件启动之初即引入执行思维,不能仅满足于侵权定性上的胜诉。真正的胜利,在于判决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增加责任主体,特别是将背后的实际控制人纳入追责范围,不仅能提高判决的可执行性,也有利于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和解,并为后续执行工作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2.灵活运用民事诉讼规则,破解损害赔偿举证难题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往往难以获取被告的线下经营数据。在此类情况下,借助司法程序责令被告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是查明侵权获利最直接的途径。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提供没有用处及不愿意让原告知晓为由,拒绝提供店铺经营流水。


我方当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妨碍规则,主张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持有证据,应推定我方主张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提交的、基于同类店铺经营状况作出的审计报告数据,将其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高效利用调查令制度,拓展财产线索保障执行


在被告拒绝提供流水的情况下,策略律师于庭审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侵权店铺收款账户在侵权期间内的全部银行流水。该流水明细清晰地展现了交易对手、金额及账户信息。


通过分析,我方不仅发现了四被告名下多个此前未掌握的银行账户,还进一步印证了各被告之间紧密的资金往来与人格混同事实,为法院认定共同侵权提供了关键佐证。


前期财产保全反馈并未实现足额保全,我方随即向法院补充提交了这些新发现的财产线索并申请保全,成功在判决送达前冻结了被告的相关账户,为后续执行工作赢得了主动。


02
案件启示


本案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法院不仅支持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还通过运用举证妨碍规则,解决了权利人损害赔偿计算基数难以举证的普遍困境;判决认定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其中包含两名自然人被告,为后续案件的顺利执行奠定坚实基础。同时,本案也为同类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策略蓝本与深刻的行业启示:


第一,诉讼策略应始终贯穿“执行为导向”的思维。维权成功不仅在于获得一纸胜诉判决,更在于判决能够切实执行。在诉讼初期即全面调查并锁定关联方及背后的自然人责任主体,能增强判决的威慑力和可履行性,从根本上保障客户利益落地。


第二,善于将程序规则转化为实体优势。面对权利人举证难的现实困境,律师应熟练掌握并主动运用举证妨碍、调查令等民事诉讼制度工具。本案通过组合运用这些规则,成功将举证责任压力转移,破解了赔偿计算的核心难题,并将被告的财产线索与关联证据逐一挖掘,化被动为主动。


第三,共同侵权的认定需要构建体系化证据链。在关联公司及人员交叉复杂的侵权场景中,不能孤立地看待单个侵权行为。应通过工商信息、银行流水、人员任职、业务合同等多维度证据,系统性地揭示各主体间“人格混同、业务协同、利益一体”的本质,从而推动法院作出覆盖全部侵权方的责任认定。


本案再次证明,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专业的诉讼代理不仅是法律条文的适用,更是综合运用法律技术、证据策略与程序机制,为客户构建全方位、可实现的权益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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