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1
近日,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胡洪贤律师、宋文莉律师承办的一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迎来二审判决。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将刑期由有期徒刑十二年改判为七年。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被告人程某某因向制毒人员贩卖茶碱、涉嫌关联咖啡因制毒案件,被山西省运城市某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同月26日,程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案发初期,程某某家属为其委托两名律师提供刑事辩护服务,但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仍以制造毒品罪将本案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经审查,认定程某某构成制造毒品罪,且涉案数量较大,最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量刑建议高达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面对严苛的起诉意见与量刑建议,程某某及其家属深知案件结果事关重大,随即委托胡洪贤律师担任本案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胡洪贤律师第一时间向公诉机关递交阅卷申请,全面核查本案全部卷宗材料。通过细致研判案件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胡律师明确核心辩护观点:在案证据无法完整闭环,不足以证实程某某构成制造毒品罪;即便认定涉案罪名成立,程某某也绝非本案主犯,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存在重大瑕疵。
为核实案件细节、听取当事人陈述、固定关键案情,胡洪贤律师即刻驱车前往山西当地看守所会见程某某。会见过程中,程某某如实反映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违规情形,包括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公诉人员变相逼迫其认罪认罚等情况。针对上述程序违法问题,胡律师迅速启动辩护救济程序,依法向办案单位提交公诉人员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从源头厘清案件程序问题、排除违规证据干扰。
2025年7月,当地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出现恐吓被告人的不当讯问行为,严重影响庭审公正秩序,胡洪贤律师当即当庭严厉驳斥,清晰指出公诉人的违规庭审行为,最终审判长依法制止了公诉人的不当履职行为,维护了庭审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指控证据,胡洪贤律师逐一质证、层层拆解,精准指出本案证据残缺、事实不清、指控逻辑断裂等核心问题,明确主张本案证据严重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因案件关键事实存疑、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一审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依法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2025年12月9日,本案第四次开庭审理。胡洪贤律师认真核查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全部新证据后发现,补充材料不仅无法佐证公诉机关的指控,反而进一步印证了程某某无罪的客观事实。庭审中,胡律师结合完整案卷及补充侦查证据,坚持无罪辩护核心意见;同时补充辩护观点:即便法庭酌情认定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程某某仅存在售卖茶碱的行为,未参与任何毒品制造环节,依法不应认定为主犯,公诉机关的定罪及十三年至十五年的量刑建议明显畸重、于法无据。
尽管本案证据瑕疵显著、指控逻辑错误明确,但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限届满当日,仍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区间下作出判决,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该判决结果与案件客观事实、法律适用标准严重不符,让胡洪贤律师更加笃定本案存在重大错判问题。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守司法公正,胡律师坚决代理当事人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本案由胡洪贤律师、宋文莉律师共同担任辩护人,全程参与庭审辩护工作。
两位律师聚焦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围绕主观明知认定、主从犯界定、证据链完整性三大关键问题,与公诉机关展开激烈、专业的庭审交锋,系统、完整阐述辩护意见:
第一,在案无任何直接、间接证据,能够证实程某某主观明知其售卖的茶碱会被购买人用于制造毒品,缺乏毒品犯罪的主观构罪要件;
第二,涉案制毒人员在向程某某采购茶碱前,已长期、大批量实施制毒行为,制毒原材料来源并非唯一,无法锁定程某某售卖的茶碱与涉案制毒成果存在直接、唯一关联;
第三,程某某售卖的茶碱掺杂大量杂质及其他非制毒物质,结合制毒人员实际制毒失败的客观结果,不排除该批次茶碱根本不具备制毒条件的可能性;
二审庭审结束后,公诉机关坚持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二审法院也曾多次与辩护方沟通,尝试协调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折中处理,但两位辩护律师始终坚守法律底线,坚决不认可错误的定罪量刑逻辑,多次向承办法官逐条剖析案件事实漏洞、证据缺陷及法律适用错误,据理力争、全力辩护。
最终,二审法院充分采纳两位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十二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依法改判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大幅缩减刑期,彻底纠正了一审量刑畸重的问题。
本案的办理,既体现了刑事案件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重要性,也体现了专业辩护在案件办理中的积极作用。
策略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注重理论研究与办案实践相结合,不断提升复杂疑难案件的办理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